高铁怎么办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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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如需托运行李,应到车站行包房办理。办理托运时,行李起码重量为5千克,超过时按实际重量计算。轻泡物品按体积每立方米折合1千克计算。单件不超过100千克。超重、超大物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60厘米,每件物品包装重量不超过50千克。如超出上述规定时,需经铁路局批准。对国家法律、法规及有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按国家法令及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行包房要按国家规定收取消毒费和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按5元/件/日核收保管费,超过重量的行包按日核收保管费。(行李每件重量以5千克计,超过时四舍五入;包裹每件重量以10千克计,超过10千克时进整)。对因铁路责任造成的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未到达或灭失、损坏、变质时,不收保管费。行李、包裹的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动员其改善,否则,站、车可以拒绝承运。

行李、包裹在运输途中发生包装、篷布破损,内部物品短少、变质,客运人员应详细检查并登记,编制客运记录,作为到达站向收货人交涉的依据。如需要对物品的性质、损失等情况进行鉴定、勘察时,应及时通知公安、检疫、消防部门,在确定不是承运责任时,方可交付收货人。

行包到达后,车站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通知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包裹到达次日的12时。收货人应按通知时间及时领取包裹,并付清费用。凭领取凭证领取行包,如只交付领取凭证将领回物品,承运企业要详细注明原因,并承担换出物品损失。

办理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企业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接收行包的车站凭客运记录、行李、包裹票向旅客、收货人赔偿。在未办理赔偿前,行李、包裹不得交付收货人。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无法交付的旅客携带品和行李、包裹,承运企业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超过90日的,承运企业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卖,行李、包裹变卖所得款冲减保管费、变卖手续费、物品处理费等。在变卖后90日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鲜活易腐物品和 luggage的活动物不办理保管,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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