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伤人怎么处理?
2018年4月,深圳一小区发生狗只伤人事件后,物业与业主委员会因是否要禁养大型犬产生争议; 5月9日,业委会将部分业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禁止小区饲养大型犬等烈性犬的临时管理规约合法有效。 6月5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并当庭宣判,支持原告业委会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关物业管理的自治规约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是有效的。
“禁狗令”引发社会关注,有舆论说这是全国首例判决,也有舆论质疑禁犬令缺乏法律依据。7日下午,福田区法院负责人专门接受媒体专访解释作出判决的理由及依据。他认为,该案例是民法典施行前产生的民事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涉案临时管理规约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此,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当遵守由业委会制定并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临时管理规约,且临时管理规约有相应证据证明已进行公示并告知各被告。因此,关于禁止宠物犬进入小区等内容的临时管理规约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有拘束力。
对于被告提出的小区监控不完善、存在安全漏洞等问题,法院还指出,虽然禁止养大型犬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基本事项,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也可以协调相关方解决相关问题。 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已经采取张贴通告等方式告知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电梯,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内居住生活也应知晓,而其在明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违反,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00元给原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请求。